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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畏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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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雨游友
引用第1楼思宇于2007-07-14 09:04发表的 : 1、集体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是合法有效的,但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也就出现了你所说的,房产证已过户土地证不能过户的情形。按照“地随房走”原则,地上建筑物所有权转移后,其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但因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涉及我国当前的集体所有权政治制度,目前法律仍然禁止,土地宅基地转移。(少数地方已在试行,如广东省) 2、土地证不能过户肯定会影响物的权利状态,今后容易发生纠纷,特别是涉及拆迁或拆迁时,麻烦比较大。 3、公证的作用仅在于证明签订合同时是当事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或有关今后过户委托手续是原房主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对土地证能不能过户,没有影响。 4、只要转让方是诚实信用的,在今后地价继续上涨后不被利益驱使而反悔的,买农村房屋无大碍,反之,则容易产生争议。
初生牛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