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引用第4楼luoma于2007-06-24 13:34发表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的,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股票增值部分财产主要是自己婚前财产的增值,但其举不出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故这笔增值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这种举证分配原则主要是针对财产的取得时间问题而规定的,不适用股票增值问题..股票增值时间发生在婚后,这一时间已经明确,接下来就是如何适用法律问题了.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过将股票定性为"财产投资",则增值收益理应确定为共同财产,产生的另一问题是,如果贬值了,那该如何处理?还有,,离婚时股票在帐面上确实是升值了,但没有卖出去,如果离婚时先给对方一半的增值部分,第二天这个股票猛跌,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