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问题有点敏感,呵呵,还是谈谈个人观点。
一、市政府的通告是针对特定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性质是抽象具体行政行为。
二、通告本身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通告里面肯定有这样的内容:“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等内容。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对违法的划龙舟行为处以拘留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四、锯龙舟应该是违法的,不论将锯龙舟作为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都找不出可以锯龙舟的法律依据。
五、如何给划龙舟行为定性?
1、划龙舟行为是否属于《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调整的对象?
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在公园、风景游览区、游乐园、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俱乐部、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场所举办的下列活动,适用本办法:”,划龙舟是在河道内举行的,与上述的“公园、风景游览区、游乐园、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俱乐部、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场所”是有区别的。
2、龙舟是不是船舶?
龙舟在法律上是不是船舶?这个问题到目前为止无法下结论。因此,对龙舟是否需要取得相关审批问题,很难在法律上下结论。
3、划龙舟行为应该受什么法律管理?
划龙舟毕竟是群众性活动,该项活动虽然具有民间性,但理应接受政府管理和监督,以确保活动的安全和有序。我认为划龙舟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调整,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综上,我认为划龙舟活动应取得海事管理部门批准,如未取得海事部门审批而实施划龙舟活动的,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该处罚中包括拘留,但不包括锯龙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