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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噪音扰 楼上起诉获支持

河南宜阳县城关镇居民胡某2000年购买商品楼二楼住房一套。2005年4月,城关镇居民的张某在胡某住房下面的一楼门面房里开张磨磙拉丝生意,机器的噪音严重影响了胡某的正常休息。2006年,胡某请宜阳县环境监测站对自己家中的环境噪音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表明胡某居住的房间噪音超出了国家标准。胡某与张某交涉失败后,就把张某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某停止噪音侵害,拆除用于经营的磨磙拉丝机。
  河南宜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在从事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经宜阳县环境监测站监测认为超出国家标准,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休息,本院对此予以认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款:“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被告应对其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没有超过国家标准或其本人对该噪音超标具有免责事由举证。现被告不能对上述事由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拆除其在原告卧室下方的磨磙拉丝机,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限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五日内拆除其在原告卧室下方的磨磙拉丝机设备,并承担本案费用。
多听,少说,接受每一个人的责难,但是保留你的最后裁决!
网通
是不好~
好象今日说法也有说过
悄悄地来,静静地去,让我的足迹遍布论坛各处
司机朋友,市区驾车请使用近光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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