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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房主就赖着不给房产证怎么办呢?

那会关谁的事}?法院会强制执行吗?
法院会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登记机关依照法院判决及协助执行通知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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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第2楼思宇于2007-03-20 00:09发表的 :
协助过户登记是卖方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原房主必须履行,起诉解决基本没问题。但此类纠纷在日常中比较多,建议你通过中间人协商解决,可适当地给予一点补偿,以换取主动办理。如诉讼解决的话,虽说法律上没问题,但可能伤了和气。
以下纯属探讨,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规定无产权证的房屋禁止流通转让,如转让,显属违法,此类合同无效。无效合同无溯及力,即使事后取得房产证,原合同仍属无效合同。即使事后房主仍取得房产证,也无义务履行协助过户义务(因协助过户义务为有效合同之义务),无效合同当然无此义务。----请思宇律师探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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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观点有点陈旧。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指的是不动产物权不得转移,而不是针对合同效力的。我国立法虽然没有采用德国民法上的物权行为理论,但不动产转让合同和物权变动效力是二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当事人签订不动产转让合同后,如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该转让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动产所有权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而不发生转移效力。房地产管理法作为行政法,其调整的是行政关系,也就是说,转让的不动产未领取权属证书的,即使当事人签订了转让合同,但该不动产的物权也不发生变动效力。物权法对该问题已有明确规定,你可以阅读一下物权法第15条。
多听,少说,接受每一个人的责难,但是保留你的最后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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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第13楼思宇于2007-07-22 21:55发表的 :
你这个观点有点陈旧。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指的是不动产物权不得转移,而不是针对合同效力的。我国立法虽然没有采用德国民法上的物权行为理论,但不动产转让合同和物权变动效力是二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当事人签订不动产转让合同后,如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该转让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动产所有权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而不发生转移效力。房地产管理法作为行政法,其调整的是行政关系,也就是说,转让的不动产未领取权属证书的,即使当事人签订了转让合同,但该不动产的物权也不发生变动效力。物权法对该问题已有明确规定,你可以阅读一下物权法第15条。
两年前的一个案列:甲向已购得岭下房产一处,属刚建好,无房产证,当然当时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后因房价上涨,已反悔,向法院起诉。甲委托合一所一律师。后法院判决已胜诉。不知这个案列和思宇律师的观点有怕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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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判决的不一定就是正确的.确实很多法院都曾以没有领取权属证书为由判决合同无效,但这种判决是错误的.现在,可以讲,已经不会再有这样的判决出现了.
多听,少说,接受每一个人的责难,但是保留你的最后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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