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劳动合同备案制 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受罚
劳动保障部日前发布了《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从2007年起推行用工备案制度。对不履行备案义务、备案内容不真实、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从今年开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就要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终止合同的,须在终止后7日内进行备案。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要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
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