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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9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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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勿忘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办理抵押登记,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关系无效。
原告熊敏提出购买孙晓明在县城的一处闲置楼房,孙晓明不同意。后孙晓明的朋友夏卫东以开商店为名向熊敏借款7万元,熊敏便让夏卫东以孙晓明的房产作抵押。在夏卫东与熊敏订立还款协议的同时,熊敏与孙晓明又签订了房地产担保协议。借款到期后,夏卫东因生意不景气,无力偿还熊敏的借款。熊敏要求处理孙晓明的房产,孙晓明不同意。熊敏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熊敏虽与孙晓明订立保证合同,但该协议没有向当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担保协议无效。据此,2007年1月23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抵押手续无效而驳回了原告熊敏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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