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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萍饭庄有责任吗

引用:
引用第0楼@白鸽@2006-12-11 08:12发表的:
  我有个同事和老外在萍萍饭庄吃饭,遇到2个"混混","混混"喝醉酒闹事,无怨无辜被混混打了,医药费都花了几千元,请问萍萍饭庄有责任吗?
萍萍饭庄有责任,

你去饭站吃饭,饭店有责任保护你的人身安全!
在俺们村,我算是见过世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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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的司机可处罚款50元,扣1分处罚!
为什么就不坐包厢呢?
喁見沵湜耦嘫,禧歡沵湜洎嘫,嬡仩沵湜藙嘫,嘚菿沵湜俽嘫,絆沵①泩湜怭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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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朋友,市区驾车请使用近光灯!
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混混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饭庄应在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按照上述案例,如混混身份无法确定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受害人有权要求饭庄赔偿。但饭庄赔偿后可向混混追偿。
多听,少说,接受每一个人的责难,但是保留你的最后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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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下的女人是老虎,见了千万要躲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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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宇,很同意你说的饭庄应在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既然是在其“义务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那么,首先要看萍萍该尽的义务是多少,有没有尽相应的义务,从而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也就是它要赔偿的份额。其次,所谓补充赔偿责任,只是补充而已,并不是连带责任,所以你提出的解决方法行不通。另外,从实务角度来看,刑事上大量的寻衅滋事及故意伤害案件都是发生在饭店、茶吧等场所,但向来只有施害人赔偿,而未见过场所赔偿。
人成各,今非昨.怕人寻问,泪装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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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第14楼verybigrice2006-12-12 20:35发表的:
思宇,很同意你说的饭庄应在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既然是在其“义务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那么,首先要看萍萍该尽的义务是多少,有没有尽相应的义务,从而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也就是它要赔偿的份额。其次,所谓补充赔偿责任,只是补充而已,并不是连带责任,所以你提出的解决方法行不通。另外,从实务角度来看,刑事上大量的寻衅滋事及故意伤害案件都是发生在饭店、茶吧等场所,但向来只有施害人赔偿,而未见过场所赔偿。
所以我说这个场所有没有作出相应的措施制止来看。比如说有没有出现劝解过或者制止过等等。而不是说能不能成功制止而言。就是说场所有没有尽过义务。
从LZ反应的情况来看,饭庄没有出面说过一句话,可以作为一个依据提出补充赔偿。
还有,在法言法,不要以向来怎么样没见过怎么样的说法来否定一件事的所有可能的法律建议。
这样的说法不应该从学法律的你口中说出来。
身犹在万丈红尘中,心已于九天云霄外;叹天地之悠悠,惜江海之茫茫,何处君归兮?-----------------------------------------------本人已死  坟前烧纸  如有雷同   纯属见鬼--------------------戒烟戒酒戒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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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烟雨迷漫说的很好,送花一束
多听,少说,接受每一个人的责难,但是保留你的最后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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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人已死,有事烧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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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第15楼烟雨迷漫2006-12-13 23:49发表的:

所以我说这个场所有没有作出相应的措施制止来看。比如说有没有出现劝解过或者制止过等等。而不是说能不能成功制止而言。就是说场所有没有尽过义务。
从LZ反应的情况来看,饭庄没有出面说过一句话,可以作为一个依据提出补充赔偿。
还有,在法言法,不要以向来怎么样没见过怎么样的说法来否定一件事的所有可能的法律建议。
这样的说法不应该从学法律的你口中说出来。
首先,我是认为思宇提出的要求萍萍先承担责任的观点有问题,针对的不是你的观点。
其次,我所说的没有先例,是基于一个简单的推理:类似的大量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提出或哪个法院判决,且6次的修正案也没有涉及。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偷懒一下,认为这个问题已经经过人研究和探讨,但发现是不可行的?
这里并非一个专业的法律论坛,我也不是写论文,有话违背了法律的精神的话,敬请原谅 [s:7]
人成各,今非昨.怕人寻问,泪装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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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附和者比我还懒 [s:3]
人成各,今非昨.怕人寻问,泪装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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