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引用第15楼烟雨迷漫于2006-12-13 23:49发表的:
所以我说这个场所有没有作出相应的措施制止来看。比如说有没有出现劝解过或者制止过等等。而不是说能不能成功制止而言。就是说场所有没有尽过义务。
从LZ反应的情况来看,饭庄没有出面说过一句话,可以作为一个依据提出补充赔偿。
还有,在法言法,不要以向来怎么样没见过怎么样的说法来否定一件事的所有可能的法律建议。
这样的说法不应该从学法律的你口中说出来。
首先,我是认为思宇提出的要求萍萍先承担责任的观点有问题,针对的不是你的观点。
其次,我所说的没有先例,是基于一个简单的推理:类似的大量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提出或哪个法院判决,且6次的修正案也没有涉及。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偷懒一下,认为这个问题已经经过人研究和探讨,但发现是不可行的?
这里并非一个专业的法律论坛,我也不是写论文,有话违背了法律的精神的话,敬请原谅 [s: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