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已于10月1日起施行,住宅用于办公面临法律障碍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06年10月1起施行,按照该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报经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目前在住宅内开设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用于经营的现象比较普遍,如按上述规定,企业的办公用房问题将受到严峻的考验,我省各级地方政府目前尚未就该地方性法规引起的相关其他问题作出规定。今后在住宅区开办经营性实体的需要对此予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