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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下,关于商标侵权的问题

请教一下,关于商标侵权的问题

  两种商标图案有点相似都属于第七类,但是是完全不同用处的机器。第一种是属于石方工作机(切石头的一种机器),当时已经有受理通知书了;第二种是属于鼓风机,已注册成功。第一种是不是存在侵权?
花开堪折直须折 莫待无花空折枝
按照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应属于商标侵权.
第一种和第二种属于类似商品,如果与已经注册的第二种商品的商标相类似的,应属侵权.
多听,少说,接受每一个人的责难,但是保留你的最后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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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第1楼思宇2006-09-15 23:09发表的“”:
按照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应属于商标侵权.
第一种和第二种属于类似商品,如果与已经注册的第二种商品的商标相类似的,应属侵权.
你懂不懂啊?你知道第7类包括什么吗?分53组,每组又分不同通途的很多种,范围那么广,而且两种产品根本搭不上边,不在同组,切石头的机器能和鼓风机是类似的吗?
花开堪折直须折 莫待无花空折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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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挺类似的呀,哈哈
商标法某些太专业的东西我是搞不清楚,但是如果容易给公众造成混淆,应当属于类似吧.又不是说作用完全一样.

至少,我觉得这两样都是机器呀,如果是一个牌子,我肯定以为是一个厂家出的喏
[s:12]

你要搞个服装,再搞个剪刀什么的,我就知道不是类似的了 [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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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对商品我确实不太懂。
  但是区别商品是否属于类似,并不是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准的,这二个表在判断商品是否类似时,不能以此作为依据,但可以作为判断商品类似的参考。
   是否类似本身涉及主观因素,没有绝对的对和错。你自己去看看最高院的如下司法解释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对此最高法院进一步明确:“所谓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是指相关市场的一般消费者对商品的通常认知和一般交易观念,不受限于商品本身的自然特性;所谓综合判断,是指将相关公众在个案中的一般认识,与商品交易中的具体情形,以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判断商品类似的各要素结合在一起从整体上进行考量。同时可以参照商品服务分类表。一般说,分类表和区分表最主要的功能是在商标注册时划分类别,方便注册审查与商标行政管理,与商标类似本来不尽一致。所以在判断商品是否类似时,不能以此作为依据,仅可以作为判断商品类似的参考。”
多听,少说,接受每一个人的责难,但是保留你的最后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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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方工作机和鼓风机,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这些都不同。我只是想问这两样存不存在侵权。我问商标代理的那些人,他们都说没有侵权。希望专业人士给个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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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去区分并不难,叫专家阐述一下“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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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叫我买, 我肯定以为是一样的;而且,为什么非要跟人家弄一样的牌子呢?明显想搭点顺风车吧,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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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名称不一样,只是商标图案有些近似。如果以你的观点,只要商标图案近似的,你都会认为是同一厂家了。比如一个是生产洗衣机的,一个是生产卷烟机的,你也会认为是同一厂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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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都说了是机器嘛,笨的.香烟是吃的,洗衣机是洗的呀......
如果啤酒跟饮料呀,俺就会误认了.你要是切石机与棒棒糖,我肯定不会认为是一个厂家的嘛
还弄个那么像的商标,呼呼.......想不通,为什么不换一个其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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