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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您好,想请问您一下

陈律师您好,想请问您一下

  瑞安公安在办理"戴'案时 有以下违反程序的规定,导致线索直接、或间接被毁灭:

1.没有根据法定程序受案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瑞安公安接到报案后拒绝为报案人及时笔录,导致上级部门检查时无法找到原始笔录;


2.公安民警对于公民报案擅自口头不予立案违反以下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任何民警没有越权决定不予立案的权利, 这是滥用职权;

关于此言论不知您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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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的司机可处罚款50元,扣1分处罚!
网通
前提是您说的都是事实
签名太长,无法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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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朋友,市区驾车请使用近光灯!
[s: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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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安机关认定为是自杀,也就不受<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约束.如果是通过110报案的,110指挥中心已经有记录且有受理记录,公安机关到现场勘察的行为就已证明公安机关已受理该案的报案.至于是否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则需要调查后作出决定.对报案的受理和立案是二个不同层次的程序.
多听,少说,接受每一个人的责难,但是保留你的最后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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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公安对任何合理形式的报案都应接受。
立案:只有公安机关认为可能存在刑事犯罪,并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予以立案。
楼上的说的很对,受案和立案是两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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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第4楼陈衍律师2006-09-09 23:34发表的“”:
受案:公安对任何合理形式的报案都应接受。
立案:只有公安机关认为可能存在刑事犯罪,并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予以立案。
楼上的说的很对,受案和立案是两码事。
多谢思宇和陈律师的答复,

个人也知道受案和立案确实是两码事,

比方说民警可以受案,但立案必须报请负责人审批才行。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
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但受案后若不予立案是否应向接受单位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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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后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应如何处理问题,涉及二种情况,第一种,如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是以刑事案件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或举报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第二种情况是 接受单位的受案是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没有作为刑事案件报案或举报或控告的,则可以不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
具体到戴案,公安机关是否需要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的先决条件是报案时是否以刑事案件上报或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指的是法律事实,因为这个案件搞得风声很大,在客观上公安机关是知道受害人家属是要求作为刑事案件立案的),有的,理应制作上述文书,而且,如果家属提出控告的,公安机关在作出不立案决定后,还应向控告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控告人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可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同时控告人也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多听,少说,接受每一个人的责难,但是保留你的最后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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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第6楼思宇2006-09-10 00:40发表的“”:
受案后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应如何处理问题,涉及二种情况,第一种,如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是以刑事案件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或举报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第二种情况是 接受单位的受案是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没有作为刑事案件报案或举报或控告的,则可以不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
具体到戴案,公安机关是否需要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的先决条件是报案时是否以刑事案件上报或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指的是法律事实,因为这个案件搞得风声很大,在客观上公安机关是知道受害人家属是要求作为刑事案件立案的),有的,理应制作上述文书,而且,如果家属提出控告的,公安机关在作出不立案决定后,还应向控告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控告人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可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同时控告人也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非常感谢思宇的解释,
我知道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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