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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内容没有失实的贴子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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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8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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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内容没有失实的贴子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很多内容没有涉嫌虚构或失实的贴子被莫名其妙地删除,引起很多网友的不满,如果仅是以发布敏感话题为由而删除的话,应该已违背了论坛公约.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权利,只要言论没有捏造事实\没有侵害他人的隐私\没有损害国家利益,我想是没有理由删除的.
删除者是否对此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多听,少说,接受每一个人的责难,但是保留你的最后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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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8 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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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构不上吧.就像进了人家的门,当然由人家说了算.你不喜欢,可以不进这个门.这就是论坛的规矩吧
签名太长,无法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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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9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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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承担,见刚生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五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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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9 08:58
只看该作者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保护的网络信息限于"作品\表演\录音录象制品",问题是论坛上的言论基本上都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引用该条文可能有问题.
多听,少说,接受每一个人的责难,但是保留你的最后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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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9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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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这是唯一可涉及的法条了。论坛发言是否构成作品,不一定,很难讲;但有些发言是可以构成作品,就可以套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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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9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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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注册论坛属于一种合同行为--即使不属于作品,按照论坛注册时所接受的公约,也应当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是论坛工作人员或指定的管理人员删除的,其删除行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注册协议没有约定可以删除内容真实合法的贴子,法律更没有规定可以删除了,所以,我觉得还是可以按照注册协议要求管理者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如果是网监管理部门删除的,则该行为将成为具体行为,无论是行政措施还是行政处罚,都应该有法律依据,否则就属于违法.
斑主是否有兴趣对这类案件试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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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0 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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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讲,你的说法和我的意见一样,发言者在论坛浏览、发言,都视为接受论坛公约,双方之间产生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这是从合同的角度切入。
到具体诉求方面,到底是违约之诉(一个什么合同?及相关法条依据),还是侵权之诉(网络信息传播权?著作权?言论自由权?),哪个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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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这些条款都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你不同意就不能注册成功
老娘斗机风,煮饭弄哄哄。老安宝贝,煮饭硬块。叶好吃叶省配 瑞安钓鱼群 号码16152883 喜欢钓鱼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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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听起来就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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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1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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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删贴就更复杂了,言论没有自由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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