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畏牛刀
引用第29楼学海无涯于2006-07-20 08:29发表的“”: 1、如果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无交通违法行为); 2、超出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部分,且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有交通违法行为,且驾驶员已采取必要措施避让的,在我省按二楼的比例赔偿; 3、私自改装非机动车当然属于交通违法行为; 4、至于公平问题,我也认为是个问题,大家普遍担心的是,七十六条的归责原则可能引发道德危机,但在赔偿问题上法律更多考虑的是如何保护弱者,此原则也是国际上比较通用的原则,可在我国目前的状况下是否适合,确实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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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生牛犊
妙语书生
引用第32楼绝世好man于2006-07-20 09:28发表的“”: 新交法中对女士穿高跟鞋将处罚,请问高跟鞋是如何界定的?1cm?10cm?
引用第33楼学海无涯于2006-07-20 11:59发表的“”: 目前尚没有具体量化数字,按请示上级解释,由民警严格掌握,对于确实影响驾驶的,予以处罚。另在立法的过程中,曾考虑定为6公分,但又考虑到鞋跟的粗细不一样对行车安全的影响程度有所不同,最后认为还是由执勤民警根据实际情况来认定更切合实际。
引用第34楼绝世好man于2006-07-20 15:29发表的“”: 那这么说来,民警的权利还是很大,看见漂亮mm,教育一下,顺便留下电话号码;要是你脸蛋长得不好,就罚了你! [s:3]
版主
引用第37楼瑞安驰耐普于2006-07-24 13:58发表的“”: 请问“学海” 今天在虹桥北路看到了“前方200米测速”这个标记 请问其中的“200米”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