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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学海无涯

引用:
引用第6楼闲情逸致2006-07-18 11:19发表的“”:


如果在交通事故的发生过程中,你有违法行为的,那么在处理交通事故之前先要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学海,偶说的对不?
违法行为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要处罚的行为。
不闻不若闻之,闻之不若见之,见之不若知之,知之不若行之,学至于行之而止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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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第7楼胡言乱语2006-07-18 12:17发表的“”:
如果游泳回家,就穿个三角内裤`光背开车给交警逮住了,会怎么处罚
只要你穿着鞋子,系着安全带,哪怕你光屁股开车都不会有人管你.
有伤风化而已.
FM910 瑞安电台《快乐方向盘》
http://www.rabtv.cn(电台在线直播网址)
新闻报料热线:1395884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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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过节不说话 要说就说普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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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第11楼闲情逸致2006-07-18 16:15发表的“”:



只要你穿着鞋子,系着安全带,哪怕你光屁股开车都不会有人管你.
有伤风化而已.
答对了,加十分。
[s:10]
不闻不若闻之,闻之不若见之,见之不若知之,知之不若行之,学至于行之而止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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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第3楼瑞安驰耐普2006-07-17 21:40发表的“”:
怎样区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我的意思是:如果不可避免地发生事故的时候,我宁愿选择撞向机动车。
那是强者与强者的对抗,好像你不一定占便宜!
[s:14]
不闻不若闻之,闻之不若见之,见之不若知之,知之不若行之,学至于行之而止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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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大哥接招:
现在交警上路执法,一个交警带一个协警合法吗?
据我所知,公管的出来执法,要两个执法人员在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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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第13楼学海无涯2006-07-18 23:50发表的“”:
那是强者与强者的对抗,好像你不一定占便宜!
[s:14]
不是便宜的问题。而是:
如果我按规矩开车,一辆车违规地撞上了我。
如果他是非机动车,我只能低声下气地说:虽是你的错,请你原谅我;然后忍气吞声的赔钱走人。
如果他是机动车的话,嘿嘿。我就会趾高气扬地说:都是你的错,你快点赔我。然后很优雅地掏出电话,报警。
所以,区分那些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对每一个驾驶员来说,都很重要的。
驰耐普耐特膜:国内为数不多的国际窗膜协会会员,执行国际窗膜协会标准。美国原厂提供授权,直供,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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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考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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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回答的怎么赔偿的问题,跟我的问题是南辕北辄啊。
驰耐普耐特膜:国内为数不多的国际窗膜协会会员,执行国际窗膜协会标准。美国原厂提供授权,直供,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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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第14楼绝世好man2006-07-19 12:14发表的“”:
学海大哥接招:
现在交警上路执法,一个交警带一个协警合法吗?
据我所知,公管的出来执法,要两个执法人员在场的。
关于民警的处罚权与协警有无执法权是大家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下面我将有关法律规定摘录如下:
一、关于民警的处罚权问题: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2、《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3、《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
4、《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5、《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
从上述规定看出,一名民警可以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当场作出200元以下(含)罚款的处罚决定或开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适用于处200元以上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
二、关于协警有无执法权问题:
1、《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2、《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应当在交通警察的带领下,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但不得进行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协警在交通警察的带领下,除不得实施采取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外,其他行为应视为允许,如拦车、交通指挥等。
不闻不若闻之,闻之不若见之,见之不若知之,知之不若行之,学至于行之而止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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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第15楼瑞安驰耐普2006-07-19 14:55发表的“”:

不是便宜的问题。而是:
如果我按规矩开车,一辆车违规地撞上了我。
如果他是非机动车,我只能低声下气地说:虽是你的错,请你原谅我;然后忍气吞声的赔钱走人。
如果他是机动车的话,嘿嘿。我就会趾高气扬地说:都是你的错,你快点赔我。然后很优雅地掏出电话,报警。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是我国司法界争议最大的一个焦点问题,你说的这种情形确实存在,但法律已有规定,也是无奈的事,所以,《省实施办法》对赔偿比例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虽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你所提的问题,但多少也起到一些平衡的作用,可见立法者之用心良苦。
不闻不若闻之,闻之不若见之,见之不若知之,知之不若行之,学至于行之而止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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