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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学海无涯

请问:我朋友出了交通事故,对方酒后驾驶(可能是醉酒),但是交警在两个小时以后才对其进行抽血检验,这样检验出来的结果会不会对真实情况有所影响?
"請在嘟聲後留下伱dè口訊.-
再次请教学海大哥:我朋友酒后驾驶摩托车(不超0.8)出了交通事故,而且逆行,速度在30左右,见对方飞奔过来已经停车。对方醉酒驾驶(无驾驶证)摩托车的情况下以70-80的速度撞向我朋友的车,然后对方就像超人一样飞出,像蛤蟆一样趴地(这样可以看出对方的速度)。请问,我朋友的责任大概会承担多少?
"請在嘟聲後留下伱dè口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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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第108楼学海无涯2006-10-04 22:10发表的“”:
美国法律中有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这是一个形象的比喻:任何人发现自己的面碗里有一只臭虫时,他绝不会再去寻找第二只,而是径直倒掉整碗面条。同样,即便洛杉矶警方获取了大量能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但只要其中有一样(袜子)是非法取得的,所有证据就都不能被法庭采信。于是,陪审团裁定将他无罪释放。而中国实行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证据规则,人民陪审员的权力也远远小于美国的陪审团。在这种有相当证据证明嫌疑人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尽管某些证据的获取途径存在瑕疵,法官仍会判决被告人有罪。
西方人追求的是"程序公正"而我们追求的是"结果公正"或者说是"实体公正"虽然说二种公正的好坏比较难以评价,但在目前,东西方的距离还是有一点的.
愚昧的西方人认死理,象以前他们的决斗,2个人背对背同时向前迈10步,然后转身开枪,这在我们看来几乎是不可想像的,如果我们也()()这种决斗的话,是非赢莫属的,因为我们在第8步的时候就会转身了.
而我们讲究的是变通,曹操的“割须代首”,貌似对规矩的尊重,但本质是对规矩的践踏.
[s:15]  [s: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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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我们不能发出声音,但是谁也禁止不了我们思考。
请大家记住:质疑,是为了保护我们自己,还有你爱的人,甚至包括现在禁止你说话的人。
今天你不敢说话,明天就不会有人敢替你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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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秋水123456:
1、应该有所影响;
2、交通事故的定责原则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根据这个原则,先找出各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过错,再去确定哪些行为和过错是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然后再运用路权和安全原则找出哪些是违法路权原则的(如逆向行驶)行为和过错,哪些是违法安全原则的(如超速)行为和过错,通常情况,违法路权的行为和过错与事故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而违法安全原则的行为和过错与事故是一种竞合的因果关系,因此,违反路权的一方通常比违反安全原则的一方责任要大,至于你讲的这种情况,还要看案件发生时的具体情况而定,如双方发现时的距离、采取的措施,还有醉酒和无证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等等。
不闻不若闻之,闻之不若见之,见之不若知之,知之不若行之,学至于行之而止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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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学海大哥。 [s:10]
"請在嘟聲後留下伱dè口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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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学海大哥,有个问题一直以来困扰着我,使我夜不能寐,今天终于鼓起勇气向你请教一番。
如果我在路上开车,证照齐全,没有超速,没有违章,然后忽然从旁边隔离带上跳下一个人,被我撞了。

假设有两种结果,一种是直接撞死;一种是没撞死,受伤住院。
这两种情况,责任怎么分?我要赔钱,是保险公司赔,还是要我自己掏钱?

我始终觉得,我好好的开车,如果有人要自杀,跳到我车前被我撞死,
他如愿以偿了,结果还要我赔钱,我会觉得很冤枉的!

哪种情况,我撞了,又不用自己掏钱,保险公司给我付钱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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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能证实当事人是自杀的,你和保险公司都不赔偿;如果不是自杀则依照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按以下规则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属于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一方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应当相应减轻责任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十至二十的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三十至五十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七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5)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各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无法确定各方当事人过错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不闻不若闻之,闻之不若见之,见之不若知之,知之不若行之,学至于行之而止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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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兄:

鉴定当事人是否自杀这恐怕很难取证吧?
时时念佛--念念积福!
不念我、不念病、不念烦恼、不念灾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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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第117楼指尖洒脱2006-10-14 15:05发表的“”:
学海兄:

鉴定当事人是否自杀这恐怕很难取证吧?
对,实际办案中确实是个比较头疼的问题。
不闻不若闻之,闻之不若见之,见之不若知之,知之不若行之,学至于行之而止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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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学海,刚才我由南向北通过政法大院那个十字路口,时间大概是19点40分,想左拐进入隆山东路的,我在左拐道上停好了等红灯,看见右边直行道上有摩托车(它后面还有个轿车,我和轿车并排停的)在我前面大概两米的距离,我看不清楚我前面的白线在哪里(晚上光线比较差),以为白线还在前面,于是我又起步往前移了大概两米,刚点刹车就看到三道白光,结果是我被拍了。
请教学海,我没有继续通行,我只是看不清楚白线往前移动了一点被拍了,我记得你曾经解释过没有继续通行不算闯红灯,这样我会收到明信片吗,会算我闯红灯吗? [s:18]
如果打台湾,我捐一年的工资,如果打日本,我捐一条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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