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引用第103楼学海无涯于2006-09-29 13:05发表的“”:
此事的处理结果真是“于法不容,于情不忍”。作为公民来讲,我也是赞同不要予以刑事处罚,但法律规定有他的固定模式,不一定能让人接受,我想对此事的判决,审判机关也有他的无奈之处,此案与美国的辛普森案件走的是两个极端,这也许就是法律的无奈。
很敬佩学海,不回避问题,不隐瞒观点,不矫情的新"三不"男人.
但在我们看来是走极端的"美国辛普森"案件我认为恰恰是美国法治精神的体现.辛普森刑事被判无罪,民事被判有罪是我们几乎不可理解的.
当时几乎所有人都认为"辛普森"是有罪的,几乎所有证据都对他不利,但最后"辛普森"被判无罪,而美国民众很平静地接受,很大的一个原因是有一些证据的取得不合乎程序.在腐朽堕落的美国人看来,虽然这些证据是真实的,但如果不是合乎程序得到的,也只能是算无效的.他们宁肯放过10个有罪的罪人因为没有百分之百的证据,也不愿冤枉一个无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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