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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po 发表于 2008-4-18 11:32

关于房子租赁的

我们租了一套房子
签写了合同 一年
是按 第一次是按三个月付 一次  接下去是半年付的
住了6个月
房东提住不给我们住了
我们合同都是签写了一年
她说我们没有按和约来,她要自己住了
事情是这样的
我们本来是按半年付的,后来感觉压力有些大就和房东协商
季付了,房东也答应了
过来三个月她说不给我们住了
我想问下这样的情况下是谁违约

思宇 发表于 2008-4-18 17:10

楼主违约的可能性大,因为你难以证明已协商变更租金支付方式。
按照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未按约定给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楼主的关键就在于合同约定的租金办年付变更为季付,是否有证据。如果有确有证据证明双方已协商变更了原合同约定的租金给付方式,则楼主未违约,反之,就属于违约。

南腔北调 发表于 2008-4-18 21:23

楼上说的好象有点不正确吧?
不能说是楼主违约吧?
这就相当于合同的变更了嘛

思宇 发表于 2008-4-19 11:17

回复 3楼 的帖子

问题是变更合同的依据在哪里?
回复已经给了一个前提,就是楼主是否有足够的依据证明已经变更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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