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阿富
公元前361年。卫国人,商鞅,响应了秦孝公的求贤令,西入秦国。分别在公元前356年,公元前350年主持了两次变法。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商鞅变法。他强制性的取消了旧贵族在法律上所享有的一切特权,要求“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反过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从而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壁垒。他的原则在后来又被韩非进一步的概括为“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避匹夫”。以此变法修刑。果然,秦国在西方逐渐强大起来,进而最终统一了六国。商鞅,韩非都是法家,他们实行的也便是法治。可惜,或许是秦始皇太过迷信法治了,亦或许是那样的法治太过苛酷。梦想万世的秦帝国只传了短短的三世,便土崩瓦解了。法治也在西汉时,被董仲舒改造过的,以伦理道德为基础,礼律合一为指导思想的儒家法律所取代,后者一直延续到封建王朝覆灭。儒家法律,注重教化。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甚至,在法律和礼教有冲突的时候,都以礼教为准则。这就是“一准乎礼”了。更有甚者,在西汉,官员们用《春秋》来作为断狱的凭据,因为,它是“礼义之大宗”。所以,这就势必给断案的官员留下了很大的自由和空间,对错,轻重。于是,出现了许许多多的贪墨之官,毕竟官字两个口,里外都能说出理来。徇私舞弊,冤假错案,层出不穷。所以,民间就有很形象的俗语来形容这些:衙门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其实,法律并无什么对错。
不过,上面这个俗语,或许是出自别的地方,因为别的原因。在《周礼秋官大司寇》中,有关于“讼”和“狱”有所区别的记载。在“讼”时,“讼”的双方要各向官府交纳一百支一束的矢,喻以“取其直者”;“狱”时,“狱”的双方要向官府交纳一钧的铜,喻以“取其坚者”。诉讼结束,败的一方上徼的矢或铜会被没收,而胜的一方,原物返还。如果拒不交纳者,就被认做是理屈,招致败诉。这样的规矩和程序造成的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富人无论对错,永远都似乎是理直气壮;而穷人,无论对错,若没有矢,金。永远都只能理亏词穷了。或许,这就是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另一种注解了。
美国《国际先驱论坛报》网站5月7日报道:中国是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好去处。的确,如今的中国人在法律事务上越来越习惯于聘请律师了,因为律师看上去更专业。当然,人们对待每件事情都会有不同的意见。有人喜欢律师,他们认为,律师可以帮他们洗刷冤屈,主持正义;也有人不喜欢律师,他们则认为律师在为很多违法者开脱罪责。但是,不管人们是喜欢律师也好,不喜欢律师也好,律师对法律的公正有益也罢,无益也罢。有一点他们是没有异议的,那就是:请律师要花钱,要花很多钱。赢官司越多的律师收费便越贵。“中国有100家已经开设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另有100家刚获得许可证。”可以想像,用不了多久,中国人也会像美国那样,在很大程度上,将由能言善辩的律师们决定您是否有罪,而不管事实到底如何,这必将是个两难的问题。职业道德完全不能解决问题。有钱人可以请大律师,借以逍遥法外;没钱人或许只能听到法庭指派的律师对他说:对不起,帮不了你了,我很遗憾! “讼”和“狱”之说,第一次看到。真没想到,还有这样堂而皇之的混帐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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