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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ke_xinqing 发表于 2008-3-19 20:48

劳动合同

今天信泰事务所的律师给我们公司弄了份劳动合同

里面的内容看了让人很不舒服,觉得那样的东西根本不能称之为劳动合同呢

说什么“员工应当无条件服从公司的工作跳动安排”,“离职后两年不得从事相同行业”,“员工只能在公司不给支付工资,或者公司存在监禁等侵犯人身权益的情况下,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才能离职”之类的

反正就两页A4,通篇就这些。

这种内容恐怕连旧的劳动法都是违背的吧???

和尚吃荤菜 发表于 2008-3-23 16:50

几吧公司啊

和尚吃荤菜 发表于 2008-3-23 16:51

特别是离职那条
我晕

shugao 发表于 2008-3-26 20:32

严重违法

这个你可以自己参考劳动合同法

helpyouself 发表于 2008-4-7 13:51

如果真的是律师起草的,那只能说"不良律师"

tuvw572 发表于 2008-4-11 18:15

这样才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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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xlboy 发表于 2008-4-12 09:48

很明显啊。
打死也不能签啊。
再好的公司,再好的工资,签了这样的合同。那不难受死了。

tinkj666 发表于 2008-4-26 09:57

顶帖就能加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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