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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袋子 发表于 2008-2-17 15:26

养老保险,生育保险

[size=3]大家好,关于养老保险的事,各位帮忙看看哦!
我的养老保险是05年开始交的,一直到06年10月生了孩子,本来想去拿生育赔偿金的,被告知单位还欠劳动保障局的钱,生育赔偿金就一直没拿过来,去年底钱交清了,打算这几天去办理!现在的问题是:
[b]1、请问这个有期限吗?就是说产后有没有期限规定必须几个月 内去办理?我这有没有过期呢?
2、如果没有过期,去办理需要带什么材料?我是顺产的!
  准生证、出生证、身份证、单位报告是什么?是证明本人是该公司职员吗?费用清单,产前检查清单能报吗?还有需要带什么吗?[/b][/size]
[size=3][b]
我是塘下这边保险,手续要到瑞安去办么?
[/b]
请各位办过和没办过的帮忙解答下哦!指点迷津!小女谢过了[/size]

[[i] 本帖最后由 小袋子 于 2008-2-17 16:26 编辑 [/i]]

思宇 发表于 2008-2-17 17:05

期限是3个月。具体内容你看看下面的条文,对号入坐:
瑞安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和《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事业单位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按照我市社会保险整体发展的具体实际,逐步实行生育保险。
第三条  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财政、审计、监察、人事、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会、妇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原实行行业统筹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生育保险基金比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计息办法计息。
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依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执行。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终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
(二)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后,次月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申请领取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时,必须是缴费参保状态。
第十一条  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女职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引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享受9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1.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2.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3.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流产或者引产上月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上月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
女职工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女职工生产、流产、引产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第十三条 产假天数,自生产、流产、引产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 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职工本人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生产、流产、引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由用人单位补足。
第十五条 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补贴:
(一)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补贴2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补贴500元;
(三)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含死胎、畸形)的,补贴1200元;
(四)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补贴1500元;
(五)难产的,补贴2500元(其中剖宫产的补贴3500元)。
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实际生育医疗费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定额补贴标准计算。超过定额补贴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予以酌情补助,但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第十六条 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因计划生育施行国家、省规定的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标准享受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50元;
(二)皮下埋植术,补贴120元;
(三)绝育手术,补贴300元;
(四)复通手术,补贴2000元。
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按照《关于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108号)执行。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原渠道解决。
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已满6个月,因故中断生育保险关系不满2个月(含2个月)继续参加生育保险的,须补缴生育保险费,次月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因故中断生育保险关系2个月以上的,须继续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后,次月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中断生育保险关系期间生育的,其生育保险待遇不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生育保险待遇,随经济发展和生育医疗水平的变化作相应调整。具体的调整办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方案,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研究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职工应在产后或术后3个月内由用人单位及时填报《瑞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向指定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五)医疗费用收据、医疗诊断证明等有关材料。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受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减发和挪用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
第二十二条  职工在生育期间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生育保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拨付。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用人单位或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擅自增收或者减免用人单位应缴生育保险费的;
(三)无故延期拨付或者擅自增加、减发、停发生育保险金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五)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其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支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20日瑞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瑞安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瑞政发〔2003〕126号)同时废止。

v怪客 发表于 2008-2-18 02:25

友情帮顶!!!!!!!!!!!!!!!!!!!!!11

小袋子 发表于 2008-2-18 12:07

那我这算过期了么?:(

狮子座女生 发表于 2008-2-18 13:37

你先去社保局(商城)那里咨询一下.需要领表格填写并单位盖章的

心之沧海 发表于 2008-2-18 16:33

没有过期之说!
[url]http://www.ra12333.com/zhzl/files/bgxz/gssybx/FILE131.doc[/url]
把这个表格下载过来,详细填好。
还要带上准生证、身份证、婴儿出生证、结婚证(以上四种均需复印)、医疗发票、出院小结、医疗诊断书,如果还有的话,带上放环证明(能多报几十元)。
带着上述资料到新商城8楼工伤生育保险办公室报销。

小袋子 发表于 2008-4-27 14:31

呵,已经拿了,没有过期哦

思宇 发表于 2008-4-27 15:00

回复 7楼 的帖子

:lol 恭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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